中華(hua)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勞動法
1994年(nian)7月(yue)5日(ri)第(di)八(ba)(ba)屆**人民**大會常務委員會第(di)八(ba)(ba)次會議通過(guo), 1994年(nian)7月(yue)5日(ri)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(guo)主席令第(di)二(er)十八(ba)(ba)號公布 ,自1995年(nian)1月(yue)1日(ri)起施行。
2009年(nian)8月27日(ri)第十一(yi)屆**人民(min)**大(da)會(hui)常務委員(yuan)會(hui)第十次會(hui)議通過(guo)《**人民(min)**大(da)會(hui)常務委員(yuan)會(hui)關于(yu)修改部分(fen)法(fa)律(lv)的決定》,自公布之日(ri)起施(shi)行。
折 疊**章總則(ze)
**條 為了保護(hu)勞(lao)(lao)動者(zhe)的(de)合法(fa)權益,調整(zheng)勞(lao)(lao)動關系,建(jian)立(li)和維護(hu)適應社(she)會主義市場經(jing)濟的(de)勞(lao)(lao)動制度,促進經(jing)濟發展和社(she)會進步,根(gen)據憲(xian)法(fa),制定(ding)本法(fa)。
第二條 在中(zhong)華人(ren)(ren)民共(gong)和(he)國境內的(de)(de)企業、個體經濟組織(zhi)(以(yi)下統稱用(yong)人(ren)(ren)單位)和(he)與之形成勞動(dong)(dong)關系的(de)(de)勞動(dong)(dong)者,適用(yong)本法。
**機(ji)關、事業組織、社會團體和與之建(jian)立勞(lao)動合同(tong)關系的勞(lao)動者(zhe),依照本法執行。
第三(san)條(tiao) 勞動(dong)者(zhe)享(xiang)有平等就業(ye)(ye)和選(xuan)擇(ze)職(zhi)(zhi)業(ye)(ye)的權(quan)(quan)(quan)利(li)(li)、取(qu)得勞動(dong)報酬的權(quan)(quan)(quan)利(li)(li)、休息(xi)休假的權(quan)(quan)(quan)利(li)(li)、獲(huo)得勞動(dong)安全衛生保護的權(quan)(quan)(quan)利(li)(li)、接受(shou)職(zhi)(zhi)業(ye)(ye)技能培訓的權(quan)(quan)(quan)利(li)(li)、享(xiang)受(shou)社(she)會(hui)**和福利(li)(li)的權(quan)(quan)(quan)利(li)(li)、提請勞動(dong)爭議處理的權(quan)(quan)(quan)利(li)(li)以及法(fa)律規定的其(qi)他勞動(dong)權(quan)(quan)(quan)利(li)(li)。
勞動(dong)(dong)者(zhe)應當(dang)完成勞動(dong)(dong)任務,加強職業技(ji)能,執(zhi)行勞動(dong)(dong)安全衛(wei)生(sheng)規程,遵守勞動(dong)(dong)紀律(lv)和職業道德。
第四條 用人(ren)單位應當依(yi)法建(jian)立和完善規章(zhang)制度,確定勞動者享有勞動權(quan)利(li)和履行勞動義(yi)務(wu)。
第五(wu)條 **采取各種措施,促(cu)進勞動就(jiu)業,發展職業教育,制定勞動標準(zhun),調節社(she)會收入,完善社(she)會**,協調勞動關系,逐步加強勞動者的(de)生活水平。
第(di)六條 **提(ti)倡勞動者參加社會(hui)義務勞動,開展勞動競賽和合(he)理化建議活動,鼓勵和保護(hu)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(jiu)、技術革新和發(fa)明,表(biao)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**工作(zuo)者。
第七條 勞動者有(you)權依法參(can)加和組織工(gong)會。
工會**和維護(hu)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依法獨立自主地開(kai)展(zhan)活動。
第八(ba)條(tiao) 勞動者(zhe)依照法律規(gui)定,通(tong)過職(zhi)工大(da)會(hui)、職(zhi)工**大(da)會(hui)或者(zhe)其(qi)他形(xing)式(shi),參與民主管(guan)理或者(zhe)就保護勞動者(zhe)合法權益(yi)與用人(ren)單(dan)位進(jin)行(xing)平等協商。
第九條 勞(lao)動行(xing)政部門(men)主管(guan)**勞(lao)動工作。
縣級以上地方勞動(dong)行(xing)政(zheng)部門(men)主管本行(xing)政(zheng)區域內的(de)勞動(dong)工(gong)作。
第二章促進就業
第十條 **通(tong)過促進經濟和社(she)會(hui)發展,創就(jiu)業(ye)條件,擴大就(jiu)業(ye)機(ji)會(hui)。
**鼓勵(li)企業、事業組織(zhi)、社會團體(ti)在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(gui)規(gui)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,增加就(jiu)(jiu)業。 **支(zhi)持勞動(dong)者自(zi)愿組織(zhi)起來就(jiu)(jiu)業和從事個體(ti)經營實(shi)現(xian)就(jiu)(jiu)業。
第十一條 地(di)方各級應(ying)當(dang)采取(qu)措施,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(gou),提供(gong)就(jiu)業服務。
第十二(er)條 勞(lao)動者就業,不因民(min)族、種族、性別、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。
第十三條 婦(fu)女(nv)享(xiang)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。在錄用(yong)職工時,除**規定的不適(shi)合婦(fu)女(nv)的工種或者崗位(wei)外(wai),不得(de)以性別(bie)為由(you)拒*錄用(yong)婦(fu)女(nv)或者加強對婦(fu)女(nv)的錄用(yong)標(biao)準。
第十四(si)條 殘疾人(ren)、少數民(min)族人(ren)員(yuan)、退出現役的軍人(ren)的就業,法律、法規(gui)有規(gui)定(ding)的,從其規(gui)定(ding)。
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(dan)位(wei)招用未(wei)滿十六周歲的未(wei)成年人。
文藝(yi)、體育和特(te)種工藝(yi)單位招用未(wei)滿十六周歲(sui)的未(wei)成(cheng)年人,**依(yi)照**有關規定,履行審(shen)批(pi)手續,并確定其接(jie)受(shou)義(yi)務教(jiao)育的權利。
第(di)三章勞動(dong)合(he)同和(he)集(ji)體合(he)同
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(li)勞動關系(xi)、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(wu)的協議。建立(li)勞動關系(xi)應(ying)當訂立(li)勞動合同。
第(di)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,應當遵循平等自(zi)愿(yuan)、協(xie)商一致的原則(ze),不得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。
勞(lao)動合(he)同(tong)依法(fa)訂(ding)立(li)即(ji)具(ju)有法(fa)律約束力,當事人**履行(xing)勞(lao)動合(he)同(tong)規定的(de)義務。
第(di)十八條 下列勞動(dong)合同(tong)無效:
(一(yi))違反(fan)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的(de)勞動合(he)同;
(二)采取欺詐(zha)、威(wei)脅等(deng)手(shou)段訂立的勞動合同。
無(wu)效(xiao)的(de)(de)勞(lao)動(dong)合(he)同,從訂(ding)立的(de)(de)時候(hou)起,就沒(mei)有法律(lv)約束力(li)。確認(ren)勞(lao)動(dong)合(he)同部分無(wu)效(xiao)的(de)(de),如果不影響(xiang)其(qi)余部分的(de)(de)效(xiao)力(li),其(qi)余部分仍然**。
勞動(dong)合同(tong)的無效(xiao),由勞動(dong)爭議仲裁委員(yuan)會或者(zhe)人民法院確認(ren)。
第十(shi)九條 勞動合同應(ying)當以書(shu)面(mian)形式訂立(li),并(bing)具備以下條款:
(一(yi))勞動合同(tong)期限
(二)工作內容;
(三(san))勞動保(bao)護(hu)和勞動條(tiao)件
(四)勞(lao)動報酬;
(五)勞動紀律(lv)
(六)勞動合同終(zhong)止的條件;
(七)違反(fan)勞(lao)動合同的(de)責(ze)任(ren)。
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(ding)的**條(tiao)款外,當事(shi)人可以協(xie)商(shang)約定(ding)其(qi)他內容。
第二十條 勞(lao)動合同的(de)期限分為有固定(ding)期限、無固定(ding)期限和(he)以(yi)完成**的(de)工作為期限。
勞動者在同(tong)(tong)(tong)一用人單位連(lian)續工作滿十年以上,當(dang)(dang)事人雙方同(tong)(tong)(tong)意(yi)延續勞動合同(tong)(tong)(tong)的(de)(de),如(ru)果勞動者提出訂(ding)立(li)無固(gu)定期(qi)限的(de)(de)勞動合同(tong)(tong)(tong),應當(dang)(dang)訂(ding)立(li)無固(gu)定期(qi)限的(de)(de)勞動合同(tong)(tong)(tong)。
第二(er)十一(yi)條(tiao) 勞動合同(tong)可以(yi)約定試用(yong)期。試用(yong)期長不得*過六個月(yue)。
第二(er)十(shi)二(er)條 勞(lao)動(dong)合同當(dang)事(shi)人(ren)可以在勞(lao)動(dong)合同中約定保守(shou)用人(ren)單位(wei)商業秘密(mi)的有關事(shi)項。
第(di)二十三條 勞(lao)(lao)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(lao)(lao)動合同終(zhong)(zhong)止條件出現,勞(lao)(lao)動合同即行終(zhong)(zhong)止。
第二十四條 經勞(lao)動合(he)同(tong)當事人協(xie)商一致,勞(lao)動合(he)同(tong)可以解(jie)除。
第(di)二十(shi)五條 勞動(dong)(dong)者有下(xia)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(ke)以解除(chu)勞動(dong)(dong)合(he)同:
(一(yi))在試用期間被(bei)證(zheng)明不(bu)符合錄用條件的(de);
(二)嚴重違反勞動紀律(lv)或者用人單位(wei)規章制(zhi)度的
(三)嚴(yan)重失職(zhi),營私舞弊,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;
(四)被依法追究刑(xing)事(shi)責任的。
第二十(shi)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(de),用人單(dan)位可以(yi)(yi)解除勞(lao)動(dong)合同,但是應當提前三(san)十(shi)日以(yi)(yi)書面(mian)形式通(tong)知勞(lao)動(dong)者(zhe)本人:
(一)勞動者患病或(huo)者非因工(gong)負(fu)傷,醫(yi)療期(qi)滿后(hou),不(bu)能從事原工(gong)作也不(bu)能從事由用人單位(wei)另行安排的工(gong)作的
(二(er))勞(lao)動者(zhe)不能(neng)勝(sheng)任工(gong)作(zuo)(zuo),經過培訓(xun)或者(zhe)調整工(gong)作(zuo)(zuo)崗位,仍不能(neng)勝(sheng)任工(gong)作(zuo)(zuo)的;
(三)勞(lao)動(dong)合(he)(he)(he)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(ke)觀情(qing)況發生重大變(bian)化,致(zhi)使原(yuan)勞(lao)動(dong)合(he)(he)(he)同無法履行,經當事人協商(shang)不能就變(bian)更勞(lao)動(dong)合(he)(he)(he)同達成協議的。
第二十(shi)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(jin)行法定整頓期間或(huo)者生(sheng)(sheng)產經(jing)營(ying)狀況發生(sheng)(sheng)嚴重困難(nan),確(que)需裁減人員的,應當提前三(san)十(shi)日向(xiang)工會或(huo)者全體職(zhi)工說明情況,聽取工會或(huo)者職(zhi)工的意見,經(jing)向(xiang)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,可以裁減人員。
用(yong)人單(dan)位(wei)依據本條(tiao)規定裁(cai)減人員,在六個月內(nei)錄用(yong)人員的(de),應當(dang)優先(xian)錄用(yong)被(bei)裁(cai)減的(de)人員。
第二(er)十(shi)八條 用人單(dan)位依(yi)據本法第二(er)十(shi)四條、第二(er)十(shi)六(liu)條、第二(er)十(shi)七條的(de)規(gui)定(ding)解除(chu)勞動(dong)合同(tong)的(de),應當依(yi)照**有關(guan)規(gui)定(ding)給予經濟補(bu)償。
第(di)二十(shi)九條(tiao) 勞動者有(you)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(dan)位(wei)不得依據本法第(di)二十(shi)六條(tiao)、第(di)二十(shi)七條(tiao)的規(gui)定解除(chu)勞動合同:
(一)患職業病或者(zhe)因工負(fu)傷并被確認喪失(shi)或者(zhe)部分喪失(shi)勞動能(neng)力的
(二)患病或者負(fu)傷(shang),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;
(三(san))女職工(gong)在孕期(qi)、產期(qi)、哺乳期(qi)內的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(xing)。
第三十條 用人單(dan)位(wei)解除勞(lao)(lao)動(dong)合(he)同,工(gong)會認為不適(shi)當的,有權提出意見。如果用人單(dan)位(wei)違(wei)反法(fa)律、法(fa)規或者勞(lao)(lao)動(dong)合(he)同,工(gong)會有權要求(qiu)重新處理;勞(lao)(lao)動(dong)者申請仲(zhong)裁或者提起訴訟(song)的,工(gong)會應當依法(fa)給予支(zhi)持和幫(bang)助。
第三十一條(tiao) 勞動(dong)者解除(chu)勞動(dong)合同,應當提前(qian)三十日以書面形式(shi)通(tong)知(zhi)用(yong)人單位。
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動者可以通知用(yong)人(ren)單(dan)位解除勞動合(he)同:
(一)在試用期內的;
(二(er))用人(ren)單位以暴力、威脅或者非(fei)法限制人(ren)身自(zi)由(you)的手(shou)段(duan)強迫勞動的
(三)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(dong)合(he)同約定支(zhi)付(fu)勞動(dong)報酬(chou)或者提供勞動(dong)條(tiao)件的。
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(gong)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(dong)報酬、工(gong)作時(shi)間、休(xiu)(xiu)息休(xiu)(xiu)假、勞動(dong)安全衛生、**福(fu)利等事項,簽訂集(ji)體(ti)合同。集(ji)體(ti)合同草(cao)案應當提交職工(gong)**大會(hui)或者全體(ti)職工(gong)討(tao)論(lun)通過。
集(ji)體合同(tong)由(you)工會(hui)(hui)**職(zhi)工與企(qi)業簽(qian)(qian)訂(ding);沒有建(jian)立工會(hui)(hui)的企(qi)業,由(you)職(zhi)工推舉的**與企(qi)業簽(qian)(qian)訂(ding)。
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;勞動行政部門自(zi)收到集體合同文(wen)本之日(ri)起十五日(ri)內未(wei)提出異議的,集體合同即(ji)行生效。
第三十五條(tiao)(tiao) 依法簽(qian)訂(ding)的(de)集(ji)體合同(tong)(tong)對企業(ye)(ye)和(he)企業(ye)(ye)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。職工個人(ren)與企業(ye)(ye)訂(ding)立的(de)勞動合同(tong)(tong)中勞動條(tiao)(tiao)件和(he)勞動報酬等(deng)標準不得(de)低于集(ji)體合同(tong)(tong)的(de)規定。
第四章工作時間(jian)和休(xiu)息休(xiu)假
第三十(shi)(shi)六(liu)條 **實行勞(lao)動者(zhe)每日工(gong)作時(shi)(shi)間(jian)不*過八(ba)小(xiao)(xiao)時(shi)(shi)、平均(jun)每周工(gong)作時(shi)(shi)間(jian)不*過四(si)十(shi)(shi)四(si)小(xiao)(xiao)時(shi)(shi)的工(gong)時(shi)(shi)制度。 第三十(shi)(shi)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(gong)作的勞(lao)動者(zhe),用人單位(wei)應當根據(ju)本法第三十(shi)(shi)六(liu)條規定(ding)的工(gong)時(shi)(shi)制度合理確定(ding)其勞(lao)動定(ding)額和計件報酬標準(zhun)。
第三十(shi)八(ba)條(tiao) 用人(ren)單位應當確定勞(lao)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。
第(di)三十(shi)九條 企(qi)業因生產特點(dian)不能實(shi)行本法(fa)(fa)第(di)三十(shi)六條、第(di)三十(shi)八條規定的,經(jing)勞動行政部門(men)批準,可以實(shi)行其(qi)他工作和休息辦法(fa)(fa)。
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(ri)期間應當依法安(an)排勞動(dong)者休假:
(一)元(yuan)旦;
(二(er))春節
(三)勞動節(jie);
(四)國慶節
(五)法(fa)(fa)律、法(fa)(fa)規規定的其他休假(jia)節日。
第四(si)十一條(tiao)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(jing)營(ying)需要,經(jing)與(yu)工(gong)會和勞動者(zhe)協商后可以延(yan)長(chang)工(gong)作時(shi)(shi)間,一般每(mei)日(ri)不得*過(guo)一小(xiao)時(shi)(shi);因原因需要延(yan)長(chang)工(gong)作時(shi)(shi)間的,在確定(ding)勞動者(zhe)身體(ti)健康(kang)的條(tiao)件下延(yan)長(chang)工(gong)作時(shi)(shi)間每(mei)日(ri)不得*過(guo)三(san)小(xiao)時(shi)(shi),但是每(mei)月不得*過(guo)三(san)十六小(xiao)時(shi)(shi)。
第四十二條 有下(xia)列情形之一的(de),延長工作時(shi)間不受本法(fa)第四十一條規(gui)定的(de)限制:
(一)發生自然災(zai)害、事故或者因其他(ta)原(yuan)因,威脅勞(lao)動者生命(ming)健康和(he)財產安(an)全,需(xu)要緊急(ji)處理的(de);
(二)生產(chan)設備、交通運輸(shu)線路、公(gong)共設施(shi)發(fa)生故障,影響生產(chan)和公(gong)眾利(li)益(yi),**及時搶修的
(三)法律、行(xing)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十三條 用(yong)人(ren)單位不得違(wei)反本(ben)法規定(ding)延(yan)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。
第四(si)十(shi)四(si)條 有下(xia)列情形(xing)之一的,用(yong)人單位應當按照下(xia)列標準支付高(gao)于勞動(dong)者正常工(gong)作時間工(gong)資(zi)的工(gong)資(zi)報酬:
(一)安排勞動者延(yan)長工(gong)作時間的,支付不低于工(gong)資(zi)的**之一百五十的工(gong)資(zi)報酬;
(二)休息(xi)日安(an)排勞動者工作(zuo)又不能安(an)排補(bu)休的,支(zhi)付(fu)不低于工資(zi)的**之二百的工資(zi)報酬(chou)
(三)法定休假(jia)日安(an)排勞動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(di)于工資的**之三百的工資報酬。
第(di)四十五條 **實(shi)行帶薪年休假制(zhi)度。
勞動者連(lian)續工(gong)作(zuo)一年(nian)以上的,享受帶薪(xin)年(nian)休假(jia)。具體(ti)辦(ban)法由規定。
第五章工資(zi)
第四十六(liu)條 工資分(fen)(fen)配應當遵循按勞分(fen)(fen)配原則,實行(xing)(xing)同(tong)工同(tong)酬(chou)。 工資水平在(zai)經(jing)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增加。**對工資總(zong)量實行(xing)(xing)宏觀調控。
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(wei)(wei)根據(ju)本單位(wei)(wei)的(de)生(sheng)產經營特點(dian)和經濟效(xiao)益,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(wei)(wei)的(de)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。
第四十八(ba)條 **實行低工資制度。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(xia)市規定,報備案。
用人單位支(zhi)付勞動者(zhe)的工資不(bu)得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。
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低工資(zi)標準應當綜合(he)參考下列因素:
(一)勞動者本(ben)人及平(ping)均贍養(yang)人口的低生活費(fei)用
(二)社會平(ping)均(jun)工資水平(ping)
(三)勞動生(sheng)產率;
(四)就業狀況
(五(wu))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(shui)平的差異。
第五十條 工資(zi)應當以(yi)貨(huo)幣形式按月支付(fu)給勞動(dong)者(zhe)本人。不得克扣或者(zhe)無(wu)故拖欠勞動(dong)者(zhe)的工資(zi)。
第五十一條 勞動(dong)者在法(fa)定休假日和婚(hun)喪假期(qi)間(jian)以及(ji)依(yi)法(fa)參加(jia)社會活動(dong)期(qi)間(jian),用人單(dan)位應當依(yi)法(fa)支付工(gong)資。
第六章勞動安全衛(wei)生
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**建(jian)立(li)、健全(quan)勞動(dong)安全(quan)衛生(sheng)制度,嚴格執行**勞動(dong)安全(quan)衛生(sheng)規程和(he)標準,對(dui)勞動(dong)者進行勞動(dong)安全(quan)衛生(sheng)教(jiao)育,防勞動(dong)過程中的事故,減少(shao)職(zhi)業(ye)危害。
第五十三條 勞動(dong)安全衛生設施**符(fu)合**規(gui)定(ding)的標(biao)準。
新建(jian)、改建(jian)、擴建(jian)工程的(de)勞(lao)動安全衛生設(she)施**與(yu)主(zhu)體工程同(tong)時(shi)設(she)計、同(tong)時(shi)施工、同(tong)時(shi)投入生產和使用。
第(di)五十(shi)四(si)條(tiao) 用人單位**為勞(lao)(lao)動者提供符合**規定(ding)(ding)的勞(lao)(lao)動安全衛生條(tiao)件和勞(lao)(lao)動防護用品,對(dui)從事有職業危害(hai)作業的勞(lao)(lao)動者應(ying)當定(ding)(ding)期進(jin)行(xing)健康檢查。
第(di)五(wu)十五(wu)條 從(cong)事特種作(zuo)業(ye)的勞動者**經過(guo)培(pei)訓并取(qu)得(de)特種作(zuo)業(ye)資(zi)格。
第五十六條(tiao) 勞(lao)動(dong)者在勞(lao)動(dong)過程中**嚴(yan)格遵守安(an)全操(cao)作(zuo)規程。
勞動者對用人(ren)單位管(guan)理(li)人(ren)員違章指揮(hui)、強令冒險(xian)作業,有權拒*執行;對危害生命安全(quan)和身體(ti)健康的行為,有權提出批評(ping)、檢舉(ju)和控(kong)告。
第五十七條 **建(jian)立傷亡(wang)事(shi)故和(he)職業病(bing)統計報告(gao)(gao)和(he)處理制度。縣級(ji)以上各級(ji)勞(lao)動(dong)行政(zheng)部(bu)門、有關部(bu)門和(he)用人(ren)單位應當依(yi)法(fa)對勞(lao)動(dong)者在勞(lao)動(dong)過程(cheng)中發生的(de)傷亡(wang)事(shi)故和(he)勞(lao)動(dong)者的(de)職業病(bing)狀(zhuang)況,進行統計、報告(gao)(gao)和(he)處理。
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(hu)
第(di)五十八條 **對女職工和(he)未成(cheng)年(nian)工實行勞(lao)動保護(hu)。 未成(cheng)年(nian)工是指年(nian)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(de)勞(lao)動者。[1]
第五十九條 禁止(zhi)安排女(nv)職工(gong)從事(shi)礦山井下(xia)、**規定(ding)的第四(si)級體力勞(lao)動強度的勞(lao)動和(he)其他(ta)禁忌從事(shi)的勞(lao)動。
第(di)六十條 不得安(an)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、低(di)溫、冷水作業和**規定的第(di)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。
第(di)六十(shi)一條 不(bu)得安排女職(zhi)工(gong)(gong)在懷(huai)(huai)孕(yun)期(qi)間從事**規定(ding)的第(di)三級體力勞(lao)動(dong)強度的勞(lao)動(dong)和(he)孕(yun)期(qi)禁忌從事的活動(dong)。對懷(huai)(huai)孕(yun)七個月以上的女職(zhi)工(gong)(gong),不(bu)得安排其延長工(gong)(gong)作時間和(he)夜班勞(lao)動(dong)。
第六十二條 女職(zhi)工(gong)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。
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(an)排女職工(gong)在哺(bu)乳(ru)未滿一周歲的(de)嬰兒期(qi)間(jian)從事(shi)**規定的(de)第三級(ji)體力勞動(dong)(dong)強度的(de)勞動(dong)(dong)和哺(bu)乳(ru)期(qi)禁忌(ji)從事(shi)的(de)其(qi)他勞動(dong)(dong),不得安(an)排其(qi)延長工(gong)作時(shi)間(jian)和夜班勞動(dong)(dong)。
第六(liu)十四(si)條(tiao)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(gong)從(cong)事礦山井下、有(you)毒有(you)害(hai)、**規定(ding)的第四(si)級體力勞(lao)(lao)動強度的勞(lao)(lao)動和其他(ta)禁忌從(cong)事的勞(lao)(lao)動。
第六十五(wu)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。
第八章職業培(pei)訓
第六(liu)十六(liu)條(tiao) **通過各種(zhong)途(tu)徑,采(cai)取各種(zhong)措(cuo)施,發(fa)展職業培訓事業,開發(fa)勞動者(zhe)的(de)職業技能加強勞動者(zhe)素質,增強勞動者(zhe)的(de)就(jiu)業能力和工(gong)作(zuo)能力。
第六(liu)十七條 各(ge)級應(ying)當把發展職(zhi)業(ye)培訓納入社(she)會經(jing)濟發展的規(gui)劃,鼓勵和支(zhi)持有(you)條件(jian)的企業(ye)、事(shi)業(ye)組(zu)織(zhi)、社(she)會團(tuan)體和個人(ren)進行各(ge)種形式的職(zhi)業(ye)培訓。
第六十(shi)八條 用人單(dan)位(wei)應當建(jian)立職業(ye)培(pei)(pei)訓制度,按(an)照**規定提取和(he)使用職業(ye)培(pei)(pei)訓經費,根(gen)據本單(dan)位(wei)實際,有計劃地(di)對勞動者進行職業(ye)培(pei)(pei)訓。
從事技術(shu)工種的勞(lao)動(dong)者,上崗(gang)前(qian)**經過培(pei)訓。
第六十九條 **確(que)定(ding)職業(ye)(ye)(ye)分類,對規定(ding)的職業(ye)(ye)(ye)制定(ding)職業(ye)(ye)(ye)技(ji)能(neng)標準,實行(xing)職業(ye)(ye)(ye)資格證書制度,由經過批準的考核鑒(jian)定(ding)機(ji)構(gou)負(fu)責對勞動(dong)者(zhe)實施職業(ye)(ye)(ye)技(ji)能(neng)考核鑒(jian)定(ding)。
第九章社會**和福利(li)
第七十(shi)條 **發展社會**事業(ye),建立(li)社會**制(zhi)度,設立(li)社會**基金,使勞(lao)動者在(zai)年老、患病、工傷、失業(ye)、生(sheng)育等情況下(xia)獲(huo)得幫助和補償(chang)。
第七十(shi)一條 社(she)會(hui)(hui)**水(shui)平應當與社(she)會(hui)(hui)經濟(ji)發展水(shui)平和社(she)會(hui)(hui)承受能力相適應。
第七十(shi)二條 社會**基金按照(zhao)**類型確定資(zi)金來(lai)源(yuan),逐步實行(xing)社會統籌。用人單(dan)位和(he)勞動者**依法參(can)加社會**,繳(jiao)納社會**費。
第七十(shi)三條 勞動者(zhe)在(zai)下(xia)列情形(xing)下(xia),依法(fa)享受社會**待(dai)遇:
(一(yi))退休;
(二)患病、負傷;
(三)因工傷殘或(huo)者患職(zhi)業病;
(四)失(shi)業;
(五)生育。
勞動者死亡后(hou),其(qi)遺屬(shu)依法享受遺屬(shu)津貼。
勞動者享受社會**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(fa)律、法(fa)規規定。
勞(lao)動(dong)者(zhe)享受的社(she)會**金**按(an)時(shi)足額支付。
第七十四條 社(she)(she)會**基(ji)金(jin)(jin)經辦機構依(yi)照法(fa)律規定收支、管理(li)和運營(ying)社(she)(she)會**基(ji)金(jin)(jin),并負(fu)有(you)使(shi)社(she)(she)會**基(ji)金(jin)(jin)保值(zhi)增值(zhi)的責任(ren)。
社會**基金(jin)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,對社會**基金(jin)的收支、管理和運(yun)營實施監督。
社(she)會**基(ji)金經(jing)辦機構(gou)和社(she)會**基(ji)金監督機構(gou)的設立(li)和職能由(you)法律規定。
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(nuo)用社(she)會**基金。
第(di)七十五條 **鼓勵用人(ren)單(dan)位根據本單(dan)位實際情(qing)況(kuang)為勞動者建立(li)補充**。
**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(xing)儲蓄性**。
第七(qi)十六條(tiao) **發展社會(hui)福利事業,興(xing)建公共福利設施(shi),為勞(lao)動者休(xiu)息、休(xiu)養和療養提(ti)供條(tiao)件。
用人單位應當(dang)創條件,改(gai)善集體福(fu)利(li),加強勞動者的福(fu)利(li)待遇。
第十章勞動爭議
第(di)七十七條 用人單(dan)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,當(dang)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、仲(zhong)裁、提起訴(su)訟,也可以協商(shang)解決(jue)。 調解原則適(shi)用于仲(zhong)裁和(he)訴(su)訟程序。
第(di)七十(shi)八(ba)條 解決(jue)勞動爭(zheng)議,應當(dang)根據(ju)合法(fa)、公正、及(ji)時處理的原則,依法(fa)維(wei)護勞動爭(zheng)議當(dang)事人的合法(fa)權益。
第七十九條 勞(lao)動爭議發(fa)生后,當(dang)事人可以(yi)向本單位勞(lao)動爭議調解(jie)委員會(hui)申(shen)請調解(jie);調解(jie)不(bu)成,當(dang)事人一方(fang)要求仲(zhong)(zhong)裁的(de),可以(yi)向勞(lao)動爭議仲(zhong)(zhong)裁委員會(hui)申(shen)請仲(zhong)(zhong)裁。當(dang)事人一方(fang)也可以(yi)直接向勞(lao)動爭議仲(zhong)(zhong)裁委員會(hui)申(shen)請仲(zhong)(zhong)裁。對(dui)仲(zhong)(zhong)裁裁決不(bu)服的(de),可以(yi)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第八十條 在用人(ren)單位內,可以設(she)立勞動爭議(yi)調解(jie)委員會(hui)。勞動爭議(yi)調解(jie)委員會(hui)由職(zhi)工(gong)**、用人(ren)單位**和(he)工(gong)會(hui)**組成。勞動爭議(yi)調解(jie)委員會(hui)主(zhu)任由工(gong)會(hui)**擔(dan)任。
勞動爭議(yi)經調解達成協(xie)議(yi)的,當事(shi)人應當履(lv)行。
第八十一條 勞動(dong)(dong)爭議仲(zhong)裁(cai)委員會由勞動(dong)(dong)行(xing)政部(bu)(bu)門**、同級工會**、用人(ren)單位(wei)方面的**組(zu)成。勞動(dong)(dong)爭議仲(zhong)裁(cai)委員會主任由勞動(dong)(dong)行(xing)政部(bu)(bu)門**擔任。
第八十(shi)(shi)二條 提出仲(zhong)裁(cai)(cai)(cai)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(lao)動爭(zheng)議發生之日起六(liu)十(shi)(shi)日內向勞(lao)動爭(zheng)議仲(zhong)裁(cai)(cai)(cai)委員會(hui)提出書面申請(qing)。仲(zhong)裁(cai)(cai)(cai)裁(cai)(cai)(cai)決一般應在(zai)收到仲(zhong)裁(cai)(cai)(cai)申請(qing)的六(liu)十(shi)(shi)日內作出。對仲(zhong)裁(cai)(cai)(cai)裁(cai)(cai)(cai)決無異議的,當事人**履行(xing)。
第八十(shi)三條 勞(lao)動爭(zheng)議當(dang)(dang)事人(ren)對(dui)仲(zhong)裁裁決不服的,可以自(zi)收到仲(zhong)裁裁決書之(zhi)日起(qi)十(shi)五日內(nei)向人(ren)民(min)法院提起(qi)訴訟(song)。一方當(dang)(dang)事人(ren)在法定期限(xian)內(nei)不起(qi)訴又(you)不履行(xing)仲(zhong)裁裁決的,另一方當(dang)(dang)事人(ren)可以申請人(ren)民(min)法院強制執行(xing)。
第八十四條 因(yin)簽(qian)訂集體(ti)合同(tong)發生爭議,當(dang)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,當(dang)地勞(lao)動行(xing)政部門可以組(zu)織有(you)關各方協調處理(li)。
因(yin)履(lv)行(xing)集體(ti)合同發生(sheng)爭議(yi),當(dang)事人協商解決不成(cheng)的,可(ke)(ke)以向(xiang)勞動爭議(yi)仲(zhong)裁委員(yuan)會申請仲(zhong)裁;對(dui)仲(zhong)裁裁決不服的,可(ke)(ke)以自(zi)收到(dao)仲(zhong)裁裁決書之日(ri)起(qi)15日(ri)內向(xiang)人民法(fa)院提出訴(su)訟。
第十(shi)一章(zhang)監督檢查
第(di)八十五條 縣級(ji)以(yi)上各級(ji)勞動行(xing)政部門依(yi)法(fa)(fa)(fa)對用(yong)人單位遵守勞動法(fa)(fa)(fa)律、法(fa)(fa)(fa)規的(de)情況(kuang)進行(xing)監督檢查,對違反勞動法(fa)(fa)(fa)律、法(fa)(fa)(fa)規的(de)行(xing)為有權制止,并責(ze)令(ling)改正。
第八十六(liu)條 縣級(ji)以上各級(ji)勞(lao)(lao)(lao)動行(xing)(xing)(xing)政部門監督(du)檢查人員執(zhi)行(xing)(xing)(xing)公務,有權進入用(yong)人單(dan)位了解執(zhi)行(xing)(xing)(xing)勞(lao)(lao)(lao)動法律、法規的情況,查閱資料,并對勞(lao)(lao)(lao)動場所進行(xing)(xing)(xing)檢查。
縣級以上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(cha)人員執行公務,**出示證件,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。
第(di)八十七條(tiao) 縣級以上各級有關(guan)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(nei),對(dui)用人單位遵(zun)守勞動法(fa)律、法(fa)規的情(qing)況進行(xing)監督。
第(di)八十(shi)八條(tiao) 各級工會依(yi)法(fa)維護勞(lao)動(dong)者的合法(fa)權(quan)益,對用人單位遵守勞(lao)動(dong)法(fa)律、法(fa)規的情(qing)況(kuang)進行監督。
任何(he)組織(zhi)和個人對于(yu)違反勞動法律、法規的行(xing)為有(you)權檢舉和控告。
第十二章法(fa)律(lv)責任
第八十九條 用人(ren)單位制(zhi)定(ding)的勞動(dong)(dong)規章制(zhi)度違(wei)反(fan)法(fa)律、法(fa)規規定(ding)的,由勞動(dong)(dong)行政(zheng)部(bu)門給予警告,責(ze)令改正;對勞動(dong)(dong)者造成損害的,應(ying)當承(cheng)擔賠(pei)償(chang)責(ze)任。
第九十條 用(yong)人單(dan)位違反本法規定,延長勞(lao)(lao)動者工(gong)作時間的,由勞(lao)(lao)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(gao),責令改(gai)正,并(bing)可以處(chu)以罰款。
第九十一(yi)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(lao)動者(zhe)合法權益情(qing)形之一(yi)的,由勞(lao)動行政(zheng)部門責(ze)令支(zhi)付勞(lao)動者(zhe)的工資(zi)報酬(chou)、經濟補償(chang),并可以責(ze)令支(zhi)付賠償(chang)金:
(一)克扣或(huo)者(zhe)無故拖欠勞動者(zhe)工資的
(二(er))拒不支付勞動(dong)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;
(三)低(di)于當(dang)地低(di)工資標準(zhun)支付勞動者工資的
(四)解(jie)除勞動合同后,未依(yi)照(zhao)本(ben)法(fa)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(ji)補(bu)償的。
第九(jiu)十二(er)條(tiao) 用人(ren)單位的勞(lao)動(dong)安全設施和勞(lao)動(dong)衛生條(tiao)件不符合**規定(ding)或者未向勞(lao)動(dong)者提供勞(lao)動(dong)防護用品和勞(lao)動(dong)保(bao)護設施的,由勞(lao)動(dong)行政部門或者有(you)關部門責令(ling)改(gai)正,可(ke)以(yi)處以(yi)罰(fa)款(kuan);情節嚴重的,提請縣級以(yi)上(shang)決定(ding)責令(ling)停(ting)產整頓;對事故隱(yin)患不采取措施,致使發(fa)生重大事故,造成勞(lao)動(dong)者生命和財產損(sun)失的,對責任人(ren)員依照刑法(fa)有(you)關規定(ding)追(zhui)究刑事責任。
第九十三(san)條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(xian)作業,發生(sheng)重大傷亡事故,造成嚴重后果(guo)的,對責(ze)任(ren)人員依(yi)法(fa)追究刑事責(ze)任(ren)。
第九(jiu)十四(si)條 用人(ren)單位非法招用未(wei)滿十六周(zhou)歲的未(wei)成年(nian)人(ren)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(men)責令(ling)改正,處以罰款;情(qing)節嚴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(men)吊銷(xiao)營業執照。
第九十(shi)五條 用人單位(wei)違(wei)反本法對(dui)女職工(gong)和未成年工(gong)的保護(hu)規(gui)定,侵(qin)害(hai)(hai)其(qi)合(he)法權益的,由(you)勞動行政部門(men)責(ze)令改正,處以罰款;對(dui)女職工(gong)或者未成年工(gong)造成損(sun)害(hai)(hai)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(ze)任(ren)。
第九(jiu)十六條 用(yong)人單位有下(xia)列行為之一,由公安機關對責(ze)任人員處以十五(wu)日以下(xia)拘留、罰款或者(zhe)警告;構成犯(fan)罪的,對責(ze)任人員依(yi)法追究刑事責(ze)任:
(一)以暴力、威脅或者非(fei)法限制人身自由的(de)手段強(qiang)迫勞動的(de)
(二)侮辱(ru)、體(ti)罰、毆打(da)、非(fei)法搜查(cha)和拘禁勞動者的(de)。
第九(jiu)十七條(tiao) 由于(yu)用人單(dan)位的原因(yin)訂立的無效合同,對勞動(dong)者造成(cheng)損害的,應當(dang)承(cheng)擔賠償責任。
第九十八條 用(yong)人單位違反本法規(gui)定的條件解除勞動(dong)合同或(huo)者(zhe)(zhe)故意拖(tuo)延不訂立勞動(dong)合同的,由勞動(dong)行政部門責令改正(zheng);對勞動(dong)者(zhe)(zhe)造成(cheng)損害的,應當(dang)承擔(dan)賠(pei)償責任。
第(di)九(jiu)十九(jiu)條 用人(ren)單(dan)位(wei)招用尚未解除(chu)勞動(dong)合同的勞動(dong)者,對(dui)原(yuan)用人(ren)單(dan)位(wei)造成經濟損失(shi)的,該用人(ren)單(dan)位(wei)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(chang)責任。
**百條 用人單位無(wu)故不(bu)繳(jiao)(jiao)納(na)(na)社會**費的,由勞動行(xing)政部門(men)責令其限(xian)期繳(jiao)(jiao)納(na)(na);逾期不(bu)繳(jiao)(jiao)的,可(ke)以加收滯(zhi)納(na)(na)金。
**百零一(yi)條(tiao) 用人(ren)(ren)單位無(wu)理(li)阻(zu)撓勞動行(xing)政(zheng)部門、有(you)關部門及其(qi)工作人(ren)(ren)員(yuan)行(xing)使監督檢(jian)查權,打擊報(bao)復舉(ju)報(bao)人(ren)(ren)員(yuan)的(de),由勞動行(xing)政(zheng)部門或(huo)者有(you)關部門處以(yi)罰款;構(gou)成犯(fan)罪的(de),對責任人(ren)(ren)員(yuan)依法(fa)追究刑事責任。
**百零(ling)二條 勞(lao)動者違反(fan)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(lao)動合(he)同或(huo)者違反(fan)勞(lao)動合(he)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,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(dan)賠償責任。
**百零三條 勞動行政(zheng)部門(men)或者(zhe)有關(guan)部門(men)的(de)工作人員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,構(gou)成犯(fan)(fan)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不構(gou)成犯(fan)(fan)罪的(de),給予行政(zheng)處分(fen)。
**百零(ling)四條 **工作(zuo)人(ren)員(yuan)和社(she)(she)會**基(ji)金(jin)經辦機構(gou)(gou)的(de)工作(zuo)人(ren)員(yuan)挪用社(she)(she)會**基(ji)金(jin),構(gou)(gou)成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**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(fa)(fa)規定侵(qin)害勞動者合法(fa)(fa)權益,其他法(fa)(fa)律、行政法(fa)(fa)規已(yi)規定處罰的(de),依照該法(fa)(fa)律、行政法(fa)(fa)規的(de)規定處罰。
第十三(san)章(zhang)附(fu)則
**百零六(liu)條 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根據(ju)本法和本地區的實(shi)(shi)際情況(kuang),規定(ding)勞動合同(tong)制度的實(shi)(shi)施(shi)步驟(zou),報備案(an)。
**百零(ling)七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來源(yuan)://www.mem.gov.cn/fw/flfgbz/201902/t20190213_231788.shtml